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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发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基于210家企业和机构的调研发现和行动建议

高磊 贺倩 王影 金蜜蜂
2024-10-14



生物多样性丧失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是全球最早关于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是其三大主要目标。


其中,“惠益分享”主要指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具体含义为: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享因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 而产生的惠益,简称ABS。


2010 年举办的《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为遗传资源的供应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尤其是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的企业是ABS 实践的重要参与方,调查企业对ABS 的了解情况和参与程度,是了解企业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通过研究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行业,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调研,分析其对ABS 的了解和参与情况,提出了提升企业ABS 意识与实践能力的建议,以期为相关行业和企业参与ABS 实践提供参考。


 


调研结果分析


分析本次调研结果我们发现,当前中国与生物资源有较高相关性的企业在ABS 认知与实践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ABS 意识与重视程度不足;二是ABS 实践行动缺乏战略性。


具体来看,企业的ABS 意识与重视程度主要体现为“四个不足”:


第一,对自身业务与生物资源关联度的认知不足。


调查中,认为“主要业务全部与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企业占29.38%,部分有关的占51.90%。


问卷调查及访谈过程中,超过1/3 的人员因不了解企业生物资源利用相关信息,无法或拒绝受访;部分人员认为ABS 与企业无关,或对自身工作没有益处,因而拒绝参与调研。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生物资源相关行业人员总体上对ABS 了解和认识不足。



第二,企业对ABS 的价值认知与实践不足。


在企业与生物资源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上,选择“一次性购买”“待研究确定商业价值后再签订合同”和“无偿获取”的比例分别为29.45%、25.34% 和13.70%。


访谈中,多数企业表示其开展惠益分享工作的目的更多是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与地方社区建立良好联系。表明目前多数企业ABS 意识水平不足,缺乏对惠益分享的法律法规以及重要性的相关了解和认识,在实际运营更多考虑生物遗传资源使用可能对公司生产和运营带来的收益与额外成本,很少主动开展相关行动。


第三,企业对生物资源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选择“公司利用某些特定生物资源不断开发新产品,并具有新用途”和“部分产品已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占比分别为37.14%、32.57%,主要集中于农业育种和生物医药行业。选择“产品只是传统知识产物,其分子结构和化学组成并未关注”的企业占29.14%。


这些说明企业对于自身进行生物资源研发并持续利用已具有一定认知,但仍有部分企业尚未关注产品特征情况,且总体上缺乏对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四,企业获取ABS 相关知识的培训不足。


相关行业企业在对ABS 了解较少的情况下,很难开展有效实践,ABS 立法也会因此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


在调研中,认为“有必要了解ABS 相关知识,若政府提供培训,企业十分欢迎”和“此概念涉及企业发展方向,迫切需要进行专门培训”的企业分别为55.24% 和22.38%。访谈中,几乎所有被访者都认为自身对ABS 认识不足,需要加强相关学习和了解。这表明,提供专业的ABS 培训已成为相关行业企业的普遍需求,也是未来推进ABS 政策的必然举措。


而企业的ABS 实践行动缺乏战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开展ABS 行动的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强制。


关于企业是否愿意接受“惠益分享”,有36.27% 企业人员在调查中表示“愿意‘惠益分享’并率先示范实施”,而高达50.26% 调研企业选择“有法律前提下愿意接受”。这说明在推进企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监管和利用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企业开展惠益分享行动的主要动力来源,即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将对企业落实“惠益分享”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二,企业对产品开发与ABS 的关联性了解不足。


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研发和应用两个环节的惠益分享,其相关方分别为研发机构与地方社区。


在研发环节,受访企业选择“以合同形式规定未来收益方式”“一次性购买,以后没有利益关系” 和“先做研究,随后决定材料的获取”比例分别为31.51%、29.45% 和25.34%。企业通过一次性购买或无偿获取生物材料的情况较多,说明使用者和提供者双方都不了解ABS 或其对于自身可能涉及的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活动并不清楚,因而未采取相应的“惠益分享”措施。


同时在访谈中,多数被调查者表示其不清楚遗传资源应涵盖哪些生物材料,在没有专家和行业指南的引导下,落实ABS 存在一定难度。


第三,企业ABS 实践具有行业差异。


调查发现, 企业ABS 意识与实践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性。


其中,农业育种行业企业整体较为缺乏ABS 相关知识和实践基础。有六成受访企业选择“无偿获取生物资源”,有36.11% 的受访企业表示“通过一次性购买形式获取遗传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后期可能带来的惠益分享问题。


而生物医药行业、食品和保健品行业、化妆品行业的一部分从业者对原材料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内容的认知相对更清晰, 多家企业已实际开展了惠益分享相关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惠益分享模式,愿意率先作为示范单位以及出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



提升企业ABS意识和能力的建议



总体上,中国企业ABS 意识和参与度不高,各行业企业差异较大,还需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共同推进ABS 管理制度与实践在中国的普及,提升企业参与ABS 项目的规范性和积极性。


为此,本研究建议:


首先,建议国家层面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 促进企业开展ABS 实践。


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推进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监管和利用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落实“惠益分享”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于2017 年颁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内与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内容仅在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中涉及,尚未形成专门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对于生物遗传资源范围、获取和利用方式以及惠益分享也无详实规定。


本文建议将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整理总结,借鉴其他国家(如印度、美国)在推进ABS 立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未进行惠益分享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兼顾与其他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尽快出台相对系统的国家层面的ABS 法律法规, 为企业ABS 实践提供法律基础


其次,促进相关行业制定ABS 实施指南,梳理行业常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用有关活动清单。


鉴于不同行业的ABS 意识和实践方面的特征各不相同, 各行业需针对性制定行业ABS 实施指南,梳理企业ABS 有关活动清单,帮助企业明确业务所涉及的生物遗传资源,指导相关行业开展ABS 活动。


同时,不同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论坛、研讨会、专题培训等活动, 鼓励行业内开展自主交流,总结行业内ABS 实践情境以及制度颁布和实际使用过程的衔接难点,并积极反馈,促进ABS 相关立法工作推进。


最后,企业应主动提升自身ABS 意识,促进企业ABS 管理体系建设。


一方面,应提高企业对ABS 议题的理解和意识,组织企业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编写案例集、开展研讨、专家讲座、上门指导等工作,为企业ABS 相关人员乃至全体员工开展ABS 培训;对有特别需求的企业可长期聘用熟悉ABS 事务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企业能力建设。


另一方面,应促进相关行业企业建设ABS 管理体系,使其在开发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管理举措与相关方进行“惠益分享”, 同时确保自身运营与生产活动不会导致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降低或丧失,实现生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文|高磊,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贺倩、王影,责扬天下(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来源: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本文为全球环境基金建立和实施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家框架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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